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1年第20次、21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主要围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实际施工人权利、诉讼程序及优先受偿权等问题作出重要指引,具体内容梳理如下:
一、2021年第20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
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的范围限制
《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允许实际施工人在转包或违法分包关系中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但明确排除以下两类情形:
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如挂靠情形);
多层转包或违法分包中的实际施工人(如二次转包后的施工人)。
理由在于,该条款旨在保护农民工权益,需严格限定适用条件,防止滥用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
借用资质形成事实合同关系的折价补偿
若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形成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发包人明知或应知挂靠),且工程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可依据《民法典》第793条,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但需注意,是否构成“事实合同关系”需结合发包人是否直接认可实际施工人身份等证据综合判断。
二、2021年第21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
实际施工人的诉讼程序规则
禁止重复起诉:若承包人已起诉发包人索要工程款,实际施工人不得另行起诉发包人,但可在原案一审辩论终结前申请作为第三人加入诉讼,合并审理。
优先受偿权排除:实际施工人因非“与发包人直接签约的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无效合同中的管理费处理
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合同无效的,承包人要求实际施工人支付合同约定的管理费不予支持。因该费用本质是违法套利,非合法管理对价,司法不予保护。
违章建筑的优先受偿权排除
承包人对违章建筑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因违章建筑无法合法折价或拍卖,不符合《民法典》第807条规定的“宜折价、拍卖”要件。
再审发回重审后的程序衔接
再审发回重审后作出的裁判,当事人仍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99条申请再审,因重审程序视为新的一审,非原再审的延续。
司法实践意义
两次会议纪要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对建设工程领域纠纷的精细化裁判导向:
保护农民工权益与限制权利滥用并重:明确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的边界,防止诉讼程序混乱;
强化合同无效后果的公平处理:否定违法管理费,但认可合格工程的折价补偿,平衡各方利益;
统一裁判尺度:通过典型案例和程序规则,推动全国法院对同类案件的“同案同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