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再审程序中新证据的认定标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之一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这里的“新证据”需满足以下条件:
客观性:证据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存在,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发现或无法取得。
关联性:该证据足以动摇原判决、裁定的基础,可能改变原审裁判结果。
不可归责性:当事人未在原审中提交证据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
若证据在原审中已存在,但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提交(如故意隐瞒或疏忽),则可能被认定为“非新证据”,?不得作为再审理由。
二、原审中未提交证据的正当理由?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及司法实践,当事人未在原审提交证据的正当理由包括:
客观障碍:因不可抗力、证据被他人控制等客观原因无法取得。
法院未尽调查职责:当事人已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但法院未依法调取(《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对方当事人过错:对方当事人故意隐匿、销毁或阻碍提交证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若当事人能证明上述正当理由,再审法院可采纳该证据;否则,可能以“证据失权”原则排除。
三、再审审查程序中的处理?
法院审查标准:
再审法院需审查证据的“新证据”属性及未提交的合理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三百八十六条)。
若证据在原审中可提交而未提交,法院可能认定其不符合再审条件,裁定驳回申请。
程序后果:
当事人故意隐瞒证据可能构成妨害诉讼行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面临罚款、拘留等处罚。
若再审采纳该证据并改判,原审中未提交证据的当事人可能需承担诉讼费用或其他不利后果。
四、例外情形:公益与司法公正?
对于涉及公共利益或重大司法公正的案件,法院可依职权调取原审已存在但未提交的证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但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
结论?
在原审中已存在但未提交的证据,在再审中是否可被采纳,?关键取决于未提交的正当性。
可采纳的情形:因客观原因或他人过错导致无法提交,且证据足以影响原审结果。
不可采纳的情形: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如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在原审中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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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三百八十六条(如关于“新证据”的具体界定)。
实践中,法院将综合证据的重要性、未提交原因及对裁判的影响审慎判断,以平衡程序正义与实体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