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骗取出境证件罪的构成要件要求
主观目的特定性
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故意。若行为人骗取出入境证件仅用于个人非法出入境(如逃避边检、非法居留等),缺乏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的目的,则不满足本罪的主观要件。
示例:
为个人出国打工伪造劳务合同骗签证不构成本罪。
为组织偷渡团伙批量骗取护照构成本罪。
客观行为需服务于组织偷越目的
本罪的客观行为(如虚构劳务输出、伪造材料)必须与“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相关联。若骗证行为与组织偷渡无关,仅用于个人目的,则不符合客观要件。
二、个人骗证行为的法律后果
虽然不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但可能触犯其他罪名:
偷越国(边)境罪?(《刑法》第322条)
若使用骗取的证件实际偷越国境,可能构成偷越国(边)境罪,最高可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刑法》第280条)
若在骗证过程中伪造公章、公文等,可能单独构成此罪,最高可判十年有期徒刑。
三、司法实践的争议与例外
目的转化问题
若行为人最初为个人使用骗证,后转为提供给他人用于组织偷越国境,则可能因后续行为被认定为骗取出境证件罪或组织偷越国境罪的共犯。
入境证件的特殊争议
注:当前刑法仅规定“骗取出境证件罪”,对骗取入境证件?(如外国人骗取中国签证)的行为,实践中常以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定罪(如为他人骗证后收取费用),但量刑可能过重,存在立法缺陷。
四、总结:是否定罪的关键
情形 是否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 法律依据
为组织他人偷越国境骗证 构成 《刑法》第319条
仅为个人出入境骗证 不构成 缺乏主观目的要件
骗证后实际用于偷越国境 不构成本罪,但可能触犯偷越国境罪 《刑法》第322条
建议
若行为人因个人目的骗证:
优先行政处罚:依据《出入境管理法》第71条,可处十日以下拘留+罚款?(如骗证未遂或未实际偷越);
刑事风险:重点防范伪造公文或实际偷越行为引发的其他罪名。
附:骗取出境证件罪量刑标准
一、量刑标准
一般情节
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等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适用情形:骗取出境证件数量较少(如1-4份)、违法所得较低或无其他严重情节。
情节严重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骗取出境证件5份以上;
违法所得 10万元以上;
为 违法犯罪分子(如逃犯、走私犯)骗取出境证件;
造成 其他严重危害后果(如证件被用于跨国犯罪、恐怖活动等)。
二、“情节严重”的具体认定标准
根据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情形属于刑事立案及量刑升档的依据:
| 认定情形 | 立案标准 | 对应量刑起点 |
|---|---|---|
| 数量标准 | 骗取出境证件5-19份(重大案件) | 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
| 骗取出境证件20份以上(特别重大) |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
| 违法所得 | 10-20万元(重大案件) | 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
| 20万元以上(特别重大) |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
| 特殊对象 | 为违法犯罪分子骗取出境证件 | 直接认定为“情节严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