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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有关试用期的几个要点

作者:濮迎麟时间:2025年08月1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77次举报

第十九条【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试用期工资】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过失性辞退)和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第一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或新安排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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