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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民警家盗窃警用手枪并卖出,数罪并罚被判十四年

作者:董海律师时间:2022年12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08次举报

2011年4月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邓某某伙同罗某某(另案处理)窜到被害人张某某(某公安局民警)家,使用自制的塑料片开门入室,将张某某停放在一楼的1辆“美利达”牌自行车(价值人民币840元)和1辆可折叠型“捷安特”牌自行车(价值人民币490元)盗走。盗后,二人将所盗自行车藏于罗某某租住的出租屋。尔后,邓某某和罗某某又返回原处欲盗窃财物。由罗某某负责开门、望风,邓某某入内盗得张某某放在沙发上的1把“77”式警用手枪。盗后,邓某某与罗某某汇合,并告知罗某某刚才盗得1把手枪。同日7时许,邓某某和罗某某以人民币150元将所盗2辆自行车卖给了黄某。之后,邓某某和罗某某又通过电话联系了被告人毛某某欲卖掉所盗的“77”式手枪。后邓某某、毛某某等人在某小学背面山上一空地见面、试枪。邓某某和罗某某以人民币1200元将该枪卖给了毛某某。案发后,公安人员追缴被盗自行车发还被害人;追缴被盗枪支和剩余子弹发还被害人单位。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秘密窃取军警人员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盗窃枪支罪。被告人邓某某、毛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军用枪支1支,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告人邓某某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邓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毛某某在公安侦查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毛某某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判决:1、被告人邓某某犯盗窃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被告人毛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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