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海律师
陕西 1 对 1在线咨询律师
18092532510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什么是危险物品肇事罪?

作者:董海律师时间:2022年12月1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77次举报


成都市某合成材料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资质的情况下,组织工人违法生产危险化学品过氧化甲乙酮(俗称“白水”)。被告人伍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经营、管理,被告人李某、周某某为该公司股东,负责公司管理及决策。某年3月19日7时许,该公司员工熊某、李某、苏某某在无危险化学品从业资质的情况下,违规生产白水,引发燃爆事故。该事故造成工人熊某死亡、工人李某受伤,公司所在地成都市某区附近房屋受损。经成都市某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安全生产专家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作业人员在没有采取消除静电措施的情况下,进行生产作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该生产单位非法生产,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经鉴定,被害人熊某的死亡原因符合生前全身广泛烧伤死亡,被害人李某全身多处烧伤属重伤二级。 案发后,各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熊某家属、被害人李某,取得谅解,并已赔偿附近居民的财物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李某、周某某违反爆炸性、易燃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附近房屋受损的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被告人周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伍某、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对其从宽处理。判决: 被告人伍某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被告人李某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周某某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禁止被告人伍某、李某、周某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业。

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由于过失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过程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违反危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具有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主观心理,至于行为人对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本身则既可能出于过失,也可能出于故意。

《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董海律师 已认证
  • 18092532510
  • 广东知恒(西安) 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2年

  • 平台积分

    1382分 (优于81.39%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版权所有:董海律师IP属地:陕西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46390 昨日访问量:210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