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份,某玻璃铝业有限公司与山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太原某办公楼幕墙”项目签订施工合同,某玻璃铝业有限公司授权被告人崔某实际负责该项目的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某玻璃铝业有限公司及崔某未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偷工减料,降低了工程质量标准。2019年9月9日17时24分许,被害人常某某步行至太原市小店区该办公楼西侧时,该办公楼西侧外墙20层的一块铝合金装饰条意外坠落,砸中路过的常某某,致使常某某当场死亡。经依法鉴定,该办公楼外墙铝合金装饰条坠落,系未按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实际抗剪承载力严重不满足设计要求,铝合金装饰条坠落构件上盘头自攻钉(实际有效剪切直径4mm)在外力作用下剪切破坏,直接导致铝合金装饰条构件坠落。
2019年9月10日,山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害人常某某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山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了被害人常某某的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5万元人民币。
法院认为,施工单位某玻璃铝业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安全事故,被告人崔某作为施工单位施工项目负责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被告人崔某在尚未被司法机关确定为犯罪嫌疑人时,主动向有关单位交代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判决:被告人崔某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而造成严重后果,是这种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一般认为,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的法律、法规。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为单位犯罪。主体只能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是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
立案追诉标准: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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