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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作者:董海律师时间:2022年12月1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74次举报

案例:

2020年10月5日13时30分许,在某区2020年老旧小区提升改造工程二期项目——岳园小区B区工程施工现场,施工人员尹某某在岳园小区7号楼1单元楼顶施工过程中,不慎从楼顶摔下,后经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尹某某系高空坠落致创伤性休克死亡。经事故调查组认定:屋面施工未设置临边防护设施,屋面作业人员未系挂安全带是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此次事故属于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被告人王某某系某区2020年老旧小区提升改造工程二期项目——岳园小区B区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负责人,被告人崔某为施工现场安全员。二人未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及周围安装警示标语,作业期间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未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二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崔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涉案公司及个人已对被害人亲属进行赔偿,被害人亲属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崔某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告人王某某、崔某认罪认罚,依法均予以从宽处理;二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公司及个人已对被害人亲属进行赔偿,并获得谅解,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考虑。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崔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是企事业单位中的对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般不包括普通职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客体行为是发现安全隐患,不消除安全隐患,照常生产的,对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的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是一种不作为犯罪,强调的是劳动场所的硬件设施或者对劳动者提供的安全生产防护用品和防护措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追究的是所在单位的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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