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6日23时,被告人胡某驾驶临时号牌为云CH3***的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核载9人)在福建泉州、厦门等地实载18人(其中4个小孩),收取大人乘客每人500元,从福建省厦门西收费站上高速返回云南省镇雄县,行至沪昆高速1218KM下高速时,被民警查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胡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报告,对胡某适用缓刑不会对其所在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决:被告人胡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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