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20年9月至2021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没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汽车配件保养服务中心内,利用私自购买的加油设备向李某、冯某某等人销售散装汽油。经鉴定,张某某经营的油品为92号车用乙醇汽油,水分、乙醇含量、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含量不符合GB18351-2017标准要求,该油品不合格。经现场勘验,张某某销售汽油地点某汽车修理厂正门约10米,南侧距离清真寺东门约10米。根据现有证据证实,张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500元。公安机关在现场扣押了约70升散装汽油。民警于2021年10月19日将被告人张某某从其经营的汽车配件中心带至公安机关。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高度危险的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已构成危险作业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上缴违法所得,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百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简易加油机设备、汽油一桶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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