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冬梅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07日 204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是广州网球公开赛的运营机构,为了顺利举办该项赛事,被告选择原告作为该项赛事在广东奥体中心的喷绘制作及物料搭建的供应商。双方约定由甲方负责设计文件,乙方负责材料并进行喷绘制作和搭建安装,全部费用为96339元,并在合同完成后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于七日内向乙方一次性付清。但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支付该笔款项,但被告一直拖延未付。至原告起诉之日,2017年女子网球公开赛都已经结束,被告却仍未将2016年该赛事的款项支付给原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王冬梅律师提起本案诉讼。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96339元(包括物料、人工、制作安装的费用)及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最后,法院支持原告的主张判决被告广州市某体育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某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加工费96339元;且被告广州市某体育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某广告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96339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从2018年1月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限定付款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