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冬梅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03日 332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5年6月25日,被告因信用卡透支需要还款,向原告借款60000元归还其名下两张信用卡的欠款。2015年6月26日,原告通过其银行卡分两次向被告转账共6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被告数日后归还予原告。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归还借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本金,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原告谢某委托王冬梅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0000元及以60000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经法庭审理,法院支持了原告谢某的请求,判决被告龚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以6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10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予原告谢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