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冬梅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02日 166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由原告朱某委托王冬梅律师。2014年6月21日原告步行途经广州市荔湾区西湾路环市西路口,与被告驾驶的粤A×××**号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严重受伤及财物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原告与林某对本次事故承担同等责任。事故造成原告一级伤残,属完全护理依赖,给原告造成极大伤害。广某公司是粤A×××**号的车主,也是林某的雇主,人保公司和广某第一分公司是肇事车辆的承保人和被保险人,请求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1305024.6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经过开庭,最终法院支持了朱某的大部分诉讼请求,判决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及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赔偿限额内向原告朱广生支付420000元。
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广州市某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朱某支付482484.5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