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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某软管厂、开平市某卫浴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

发布者:姚洁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05日 9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余姚市XX软管厂。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X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经营者:钟XX,男,1958年11月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洁,江苏圣典(余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平市X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法定代表人:黄X,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黄X,男,1979年3月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

审理经过

原告余姚市XX软管厂与被告开平市X卫浴有限公司、黄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先行调解,因调解不成,于2021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姚市XX软管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开平市X卫浴有限公司、黄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余姚市X软管厂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货款25907.57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一自2016年年底起至2019年年初向原告采购卫浴软管。截止至2019年12月26日,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一尚欠原告货款共计25907.57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以多种理由拒绝支付货款。另被告二系被告一的唯一股东,在其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个人财产的情况下,应当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认为原告和被告一的合同关系真实、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现被告一拒不支付货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开平市X卫浴有限公司、黄X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作如下认定:

1.送货单一组、增值税专用发票两份。拟证明原告与被告一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经审查,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2.微信聊天记录一份,拟证明截止至2019年12月26日,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一尚欠原告货款共计25907.57元。经审查,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采信。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一份,拟证明被告一系被告二的个人独资企业,在被告二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个人财产的情况下,应当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审查,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在庭审中出示,被告缺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开平市X卫浴有限公司向原告余姚市X软管厂购买产品。2019年12月26日,被告开平市X卫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X通过微信向原告经营者钟XX确认尚欠原告货款25907.57元。原告催讨未果,故诉至本院。

另查明,被告开平市X卫浴有限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被告黄X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开平市X卫浴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依约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被告开平市X卫浴有限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系被告黄X,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开平市X卫浴有限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故应当对被告开平市X卫浴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答辩,不影响本院依法审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1、被告开平市X卫浴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余姚市XX软管厂货款25907.57元,并支付自2021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25907.57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

2、被告黄X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448元,由被告开平市X卫浴有限公司、黄X共同负担,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姚洁律师,江苏圣典(余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业知识深厚,尤其精通人身损害赔偿,合同法,经济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业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江苏圣典(余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0********4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劳动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