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泽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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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析产纠纷

发布者:郑泽敏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21日 81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刘某、曾某于20118月相识,于20121月开始同居。同居期间于20151月共同出资50多万购买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路286号楼2单元203户住房一套,201810月共同出资11万元购买江淮汽车一辆。由于性格不合,双方已于2021420解除同居关系,曾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同居期间共同财产。

本案系同居析产纠纷,二人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了房产及车辆,属于二人共同共有的财产,根《民法典》规定同居期间的财产属于双方按份共有,分割方式应当协商决定。共有的不动产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郑泽敏,男,山东中颐律师事务所执业,原某上市公司高管,山东大学法学院毕业。擅长处理:离婚纠纷,刑事辩护,建设工程,合同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中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4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