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郑泽敏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21日 132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刘某、曾某于2011年8月相识,于2012年1月开始同居。同居期间于2015年1月共同出资50多万购买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路28号6号楼2单元203户住房一套,2018年10月共同出资11万元购买江淮汽车一辆。由于性格不合,双方已于2021年4月20解除同居关系,曾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同居期间共同财产。
本案系同居析产纠纷,二人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了房产及车辆,属于二人共同共有的财产,根《民法典》规定同居期间的财产属于双方按份共有,分割方式应当协商决定。共有的不动产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