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泽敏律师
郑泽敏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63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山东-青岛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被上诉人无偿将钱转给他人试图逃避欠款,经历二审法院确认撤销此转款行为,为上诉人争取到应得的权利

发布者:郑泽敏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31日 103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2年3月17日,陈某与周某委托合同纠纷经人民法院审理,作出民事判决, 周某拒不履行。经执行查实,周某将180余万元无偿转移给钱某(周某与钱某系男女朋友关系)。周某的无偿转让行为,导致陈某无法向周某追回欠款。

陈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撤销周某与钱某之间的无偿转账行为,要求钱某返还周某转账给钱某的1755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由周某、钱某共同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595元,减半收取10297.5元(已缓交),由陈某负担。

陈某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山东中颐律师事务所郑泽敏律师提出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者查清事实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本案中关于周某是否实施了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的行为的认定,应结合整个案情分析。周某与钱某系恋人关系,陈某与周某之间的委托合同纠纷,周某在陈某起诉前将案涉款项180余万元转移到钱某账户,属于二人之间恶意串通转移财产行为,应予以撤销。本案一审中,钱某提交的取现记录及周某书写的收条,证明钱某将该款项归还周某,也系该二人的恶意串通行为,基于二人的特殊关系,一审法院认定不属于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的行为,属于事实认定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公正裁判。

本案系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其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陈某要求撤销周某就涉案款项向钱某的转账行为应否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周某向钱某分别转账,共计1755000元。现陈某请求对于上述 1755000 元的转账行为行使撤销权,应予支持,其理由如下:首先,根据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陈某委托周某代持1821733元款项,即陈某对周某享有1821733元的债权,现周某将上述 1821733元款项中的1755000元无偿转账给钱某,影响了陈某债权的实现,故陈某作为债权人请求撤销债务人周某的上述转账行为,合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

其次,周某、钱某均称二人于2020年7月确立恋爱关系并于2022年7月份解除恋爱关系,故应认定钱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陈某系该1755000元款项的所有权人。在陈某以委托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要求周某返还1821733元代持款项的情况下,钱某主张其已将160万元现金返还给周某,有与周某恶意串通、协助其逃避债务之嫌,事实上周某至今也未履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返还陈某1821733元本息的义务。因此,钱某提交的由周某出具的收条不足以证明其上述抗辩主张成立,法院不予采信。

第三,陈某系周某的祖母,已届87岁高龄,而周某的恶意行为导致陈某晚年遭受亲情背叛和金钱损失的双重打击,现生活非常艰难,甚至本案的诉讼费用亦无力预交。鉴于周某、钱某的行为不符合公序良俗,也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行为规范,亦不利于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依法应对此作出否定性评价。综上,钱某应当返还周某无偿转让的款项1755000元,并承担以1755000元为基数的利息。

综上所述,上诉人陈某的上诉请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原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欠妥,依法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第五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钱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上诉人周某1755000元及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595元,减半收取10297.5元(缓交)由被上诉人周某、钱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9元(缓交),由被上诉人周某、钱某负担。


郑泽敏,男,山东中颐律师事务所执业,原某上市公司高管,山东大学法学院毕业。擅长处理:离婚纠纷,刑事辩护,建设工程,合同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中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4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