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郑泽敏律师 时间:2024年02月02日 129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被告于2013年7月相识,于2014年6月开始同居。同居期间于2017年6月共同出资50多万购买位于住房一套,2019年6月共同出资11万元购买汽车一辆。由于性格不合,双方已于2022年3月10解除同居关系
原告郭某委托山东中颐律师事务所郑泽敏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同居期间共同财产100万元。2.确认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被告之间同居关系存在,在同居过程中互有资金往来。因原告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涉案房屋及车辆系原被告双方共同共有,故原告要求分割房屋、车辆及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转给被告的资金,被告可扣除为原告贷款产生的本息后予以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田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郭某人民币427163.73元。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4520元,共计11420元,由郭某承担6719元,由田某某负担470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