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郑泽敏律师 时间:2024年02月02日 105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郭某、田某某于2013年7月相识,于2014年6月开始同居。同居期间于2017年6月共同出资50多万购买位于住房一套,2019年6月共同出资11万元购买汽车一辆。由于性格不合,双方已于2022年3月10解除同居关系
郭某委托山东中颐律师事务所郑泽敏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同居期间共同财产100万元。2.确认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田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郭某人民币427163.73元。
田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田某某称:双方不是同居关系;一审判决超出被上诉人诉讼请求;上诉人不存在欠被上诉人款项的情况,一审判决上诉人返还款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郭某委托山东中颐律师事务所郑泽敏律师进行二审的答辩,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系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审判决对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款项数额认定是否正确。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陈述意见,并经庭审调查,可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存在同居关系。经审查,被上诉人一审起诉时主张分割双方共同财产10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确认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款项41 万余元,故一审判决未超出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提交相互之间款项往来的相关证据,一审法院依据双方款项往来的银行流水明细、支付宝、微信记录以及水电费交纳等相关款项折抵后,确认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款项数额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上诉人田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