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郑泽敏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14日 64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从事木质颗粒生产销售业务,2018年12月份开始与被告合作,向被告供应木质颗粒。截止至今被告欠原告供货款92128.25元,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支付货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支付。
因此原告委托郑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所欠货款92128.25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通话录音可以证实,双方存在口头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在2019至2020年期间,双方亦实际履行了该买卖合同,原告陆续供货,被告陆续付款。现被告累计92128.25元货款未支付,原告有权主张被告支付该款项。
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并承担不利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92128.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52元,财产保全费941元,合计1993元,由被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