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张XX、柳XX、三门峡市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9)豫1202民初28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XX、柳XX、三门峡市XX公司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XX、柳XX、三门峡市XX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XX、柳XX、三门峡市XX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790元,减半收取3395元,由上诉人张XX、柳XX、三门峡市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苏卫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