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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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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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胜诉

发布者:董科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22日 19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04民初1553号
原告:赵XX,女,199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柳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X,四川XX律师。
被告:四川XX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下东XX********(自编号**)。
法定代表人:李XX。
原告赵XX与被告四川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董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赵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40万元,并支付利息(10万元借款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标准自2019年12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30万元借款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标准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从2019年4月20日起,被告因公司运营急需资金周转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分多笔通过现金支付、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多种支付方式共向被告出借款项40万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进行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辞,至今拒不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认定,2019年4月20日,原告通过微信、支付宝转款方式向被告法定代表人李XX转款5.5万元;2019年5月20日,原告通过微信转款的方式向被告法定代表人李XX转款4万元;原告陈诉另有5000元系现金交付,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其行为视为放弃对原告诉讼主张的抗辩,故对原告的陈述,本院予以采信。2019年5月20日,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借款合同》,内容为: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10万元,甲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已经收到借款10万元,借款利息为年利率24%,利息按月支付。被告在《借款合同》落款处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李XX签字捺印,原告在《借款合同》落款处签字。
2019年8月8日,原告通过支付宝转款的方式向被告法定代表人李XX转款5万元;2019年8月9日,原告通过支付宝转款的方式向被告法定代表人李XX转款4万元;2019年9月1日,原告通过支付宝转款的方式向被告法定代表人李XX转款5万元;2019年9月9日,原告通过支付宝转款的方式向被告法定代表人李XX转款4万元;2019年8月8日,原告通过微信转款的方式向被告法定代表人李XX转款5万元;2019年8月9日,原告通过微信转款的方式向被告法定代表人李XX转款4万元;2019年9月9日,原告通过微信转款的方式向被告法定代表人李XX转款1万元;2019年9月24日,原告通过微信转款的方式向被告法定代表人李XX转款2万元。2019年12月28日,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借款合同》,内容为: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30万元,甲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已经收到借款30万元;甲方借款期间,当甲方公司盈利少于1万元,乙方不收取利息,当甲方公司盈利在1万元至20万元之间,甲方向乙方支付1500元作为利息,当甲方公司盈利在2万元至5万元之间,甲方向乙方支付3000元作为利息,当甲方每月盈利大于5万元时,甲方向乙方支付5000元作为利息,支付日期为每月5日;甲方有能力偿还30万元且本金与利息给乙方支付完成,双方借款关系解除。被告在《借款合同》落款处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李XX签字捺印,原告在《借款合同》落款处签字。
本院认定原、被告借款合同关系成立,被告应依法返还借款本息。其中10万元的借款双方约定了利息,利息标准为年利率24%,应按约支付。另外30万元的借款并未约定利息,原告主张按年利率6%标准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四川XX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XX返还借款本金40万元,并支付利息(10万元借款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9年12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30万元借款的利息,以借款本金30万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由被告四川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税勇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高X
董科,四川厚重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成都市律师协会宣传工作委员会委员,2021年被成都市司法局评为成都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厚重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63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法律顾问、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