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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设立发起人的对外责任

作者:肖云崇律师时间:2024年12月05日分类:公司法律研究浏览:311次举报
2024-12-05

公司未设立发起人的对外责任

一、案例

张三、李四、王五三人经商议,决定设立一家信息咨询公司。经过各方讨论,签署了相应的发起人协议、章程等,对各自的出资额、出资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作出约定。协议签订后,由张三负责前期公司的场地租赁及装修事宜。张三与某装修公司签订合同后,装修公司进场开始装修。工期进行到一半时,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因内部矛盾,最终决定散伙,不再设立经营公司。后装修公司尾款没人结算,找到张三要求承担付款责任。张三则称,虽然合同是其一个人签订的,但是场地是为了将来公司设立后使用,属于设立公司期间发生的费用,应当由其三人一同承担,并将三人签署的各协议出具给装修公司。

问:装修公司应当找谁主张尾款?

 

二、法律分析

《公司法》解释三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据法律规定,各个发起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即不区分责任比例。

同时,该条第二款规定: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也就是说,即使各个发起人内部约定责任承担比例,但在对外责任上,仍然是连带责任,只能是承担对外责任后,再根据约定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内部责任。

就上述案例而言,虽然装修公司的合同是与张三一个人签订,但张三签订合同是基于设立公司的需要,是设立公司的行为而产生的债务。所以装修公司有权利要求三位发起人共同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若是各发起人内部有分担协议的,则另行再处理,而不能直接以内部协议对抗作为善意第三人的装修公司。

 

三、律师建议

公司在设立过程中,虽然还未取得独立法人资格,但必然客观存在一个团体性组织,即全体发起人,为了促使公司顺利设立,而进行各种民事行为。该组织具有一定的财产与事务执行机关。故此,在公司成功设立情形下,则由设立后的公司承继该组织权利义务,否则,则由该组织成员即全体发起人,自行承担。

从性质上看,发起人责任属于一种对外责任。而发起人内部责任是合伙责任或协议责任。在对外责任上,不以发起人的内部责任约定作为责任分配依据,这样规定的目的,还是出于保护善意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关联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

第四条: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手机、微信号:13564695442。肖云崇律师,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4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离婚、继承、债权债务
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1110120********44 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离婚、继承、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