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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勇律师丨亲子关系否认之诉有何规定?

作者:刘勇律师时间:2022年07月1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12次举报


     亲子关系即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为人类社会关系中最为基础的一环,亲子关系对于个体成长、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作用。现代社会,由于人们婚育观念的转变,非婚生子女的现象越来越多,导致涉及亲子关系诉讼不断增加。


  网友咨询:


  关于亲子关系否认之诉有何规定?


  律师解答:


  《民法典》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亲子关系的确认和否认制度,为亲子关系异议之诉提供了通道,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司法实践中,可以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正当理由主要有三个:其一,在妻子受孕的时间,夫妻双方因为客观原因而没有同居;其二,在妻子受孕的时间,丈夫没有生育能力;其三,经过亲子鉴定,认定妻子不是自丈夫受孕。


  律师补充:


  母亲可由子女出生的事实加以确定,故是否存在血缘关系,主要是针对父亲而言,从科学角度看,子女的生父只能通过血缘关系确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的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可以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但是必须要有正当理由。


  亲子关系对婚姻家庭关系影响巨大,除了会影响夫妻关系的稳定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还可能涉及到遗产分配等财产利益。当发现孩子有可能不是自己的亲生骨肉时,可以前往法院起诉确认,但需具备正当理由和必要的证据。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刘勇,军队转业律师,中共党员,擅长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婚姻家庭及合同纠纷等领域。从业以来,始终秉持“诚实守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锦州
  • 执业单位:辽宁少卓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210720********8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