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冯静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08日 95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基本情况:田某某,男,1986年生,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四川隆昌人,户籍所在地:四川隆昌县金鹅镇。
辩护人:冯静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指控罪名:交通肇事罪
指控事实:2020年8月6日凌晨,被告人无证驾驶号牌电动二轮车沿成都市新都区新东街由东向西行驶。00时35分许,被告人行驶至新东街朱王村8组路段时,与前方同向步行的刘某某发生碰撞,致被害人刘某某当场死亡(经120医务人员确认)。事发后,被告人拨打120、110报警电话。并如实供述了交通肇事经过。2020年8月25日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事故时驾驶的二轮车的车辆属性为摩托车,属于机动车。经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律师观点:被告人不存在主观之人死亡,在事发时立刻报警及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没有拖延救治时间,没有逃逸,逃避责任,事发后也真诚地与家属表达了歉意,并积极进行赔偿,且在第一时间履行了对家属的赔付义务,取得了家属的谅解。被告人系自首、认罪认罚,且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均予采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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