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冯静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21日 142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双方身份:
公诉机关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A,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2月14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B,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2月14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冯静,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俭,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某,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1月14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毛某某,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高A通过网络了解到帮助他人收取非法资金予以转移后可获得非法利益,于是将自己和其母亲、奶奶的银行卡号共5张发到一个微信群,帮助上游犯罪收取犯罪所得并按照上家要求转移至其他账户,并按照过账资金的6%收取好处费。
之后,被告人高A让被告人高B、孙某提供银行卡帮助转移犯罪所得,按照收取资金的约3.5%给予好处费,高B将自己和妻子的共6张银行卡提供给高A,孙某将自己的4张银行卡及支付宝提供给高A,帮助收取上游犯罪收取犯罪所得,二被告人在收取犯罪所得后再次转账给高A,由高A按照上家要求转移至其他账户。
被告人孙某让毛某某提供银行卡帮助转移犯罪所得,按照收取资金的2%给予好处费,毛某某将自己2张银行卡提供给孙某,帮助收取上游犯罪所得后转账给孙某,由孙某再次转账给高A,高A再按照上家要求转移至其他账户。
其中,被告人高A直接和通过高B、孙某、毛某某等人收取的违法犯罪所得共计646725元,非法获利1万余元。被告人高B使用自己和妻子的银行卡收取违法犯罪所得249000元,非法获利1千余元。被告人孙某使用银行卡、支付宝以及毛某某收取违法犯罪所得240859元,非法获利4549元。毛某某使用银行卡收取违法犯罪所得55962元,非法获利1025元。
案件经过: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A、高B、孙某、毛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且均属情节严重,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四被告人的责任。被告人高A、孙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高B、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A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高B、孙某、毛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高A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高B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二年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毛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交了相关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A、高B、孙某、毛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多次采取银行卡转账的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高A、高B、孙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价值总额达到1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被告人毛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3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5万元以上,情节严重。检察院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
被告人高A、孙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高B、毛某某被抓获到案,并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法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高A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高B、孙某、毛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对高B、孙某、毛某某减轻处罚。四被告人主动退赃且认罪认罚,依法对四被告人从宽处理,并对被告人毛某某适用缓刑。
辩护人冯静提出被告人高B与被告人孙某犯罪金额相当,因此对二被告人量刑时应均衡。经查,被告人孙某与高B虽犯罪金额相当,且均系从犯,但被告人孙某具有自首情节且无犯罪前科,而被告人高B有两次犯罪前科,法庭酌情对高B从重处罚,因此在量刑时,被告人孙某较高B轻。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高A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被告人高B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四千元;
三、被告人孙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四、被告人毛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五、追缴被告人高A的违法所得一万元、被告人高B的违法所得一千元、被告人孙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五百四十九元、被告人毛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零二十五元,上缴国库。没收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被告人高A持有的手机二部、银行卡七张;被告人高B手机三部、银行卡二张;被告人孙某手机一部,银行卡二张;被告人毛某某手机一部,银行卡二张。
律师有感: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如何量刑?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罪分子收到赃款后为了确保安全,需要先把钱洗白了才转到自己账户,这个过程中就需要借助大量的他人银行卡把赃款稀释成无数笔“正常资金”,用银行卡转账就相当于是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帮助,还加大了公安追查的难度。
3、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经济困难、读书少不是犯罪的理由,为了一点利润就选择装糊涂,明知是犯罪还提供帮助,不仅害了自己还连累了亲人,属实不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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