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冯静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19日 87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双方身份:
原告:夏XX,男
诉讼代理人:冯X,四川XX律师。
被告:尹显秀,女
案情简介:
原告是江苏人,与被告在江苏打工时认识,后原告随被告来到金川县务农并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因为生活习惯不同,原告希望被告能跟他一起回到江苏生活,但是被告多次拒绝,两人经常发生争执。后来,被告去了上海打工,原告则带着女儿回了江苏,两人一直分居。现在,原告有了自己的事业,女儿也一直在江苏上学、生活,原告再次向被告提出希望她能到江苏一起生活,但被告称在金川家里还有老人要照顾,依然不愿意到江苏长期生活,加之两人之间生活习惯、背景有差异,存在分歧,沟通不畅,夫妻感情愈发淡漠。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继续抚养女儿,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
案件经过:
调解过程中被告称原告是因为没有房子才随她到金川生活,至于生活习惯,她也一直照顾原告,经常都是煮的两锅饭,反而是原告在金川生活期间,一直不务正业,经常打牌,随时有人来家里要钱。到外地打工也是因为孩子有外婆照顾,她要挣钱养家、养孩子。现在,她愿意与原告离婚,但想要女儿随她一起生活。
1、原被告双方在夫妻存续期间,两人的生活方式和人生价值等多方面不和,经常发生争吵,且从2012年开始至今一直分居,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再无修复可能。
2、关于孩子的抚养权,孩子一直由原告独自抚养,跟随原告生活,如果变换生活环境,对于孩子的成长不利,且孩子也表示愿意继续跟随父亲生活,建议法院把抚养权判给原告。
调解结果:
1、原告夏X与被告尹X自愿离婚;
2、婚生女由原告夏X抚养,被告尹X不支付抚养费,被告尹X有探视婚生女的权利,探视时间为每年寒、暑假期间。
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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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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