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双流XX。
负责人:李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泰和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泰和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XX,男,198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X,四川XX律师。
上诉人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因与上诉人苏X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8)川0116民初12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上诉人苏XX向法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其双方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上诉人苏XX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上诉人苏XX各负担5元。
审判长 马丽莎
审判员 张艳秋
审判员 罗健文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朱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