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谢XX,男,198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X,四川XX律师。
被告:李XX,男,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被告:四川省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泰山北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XXXX9811027Y。
法定代表人:张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四川XX律师。
原告谢XX与被告李XX、四川省XX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原告谢XX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谢XX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廖虹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