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冯静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9日 22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xx物业公司主张xx饮酒行为违反公司规定,因其饮酒导致其摔倒不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受伤。对此,根据本案现有证据以及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xx物业公司每天5时30分左右向员工提供晚饭,赵XX在xx物业公司的xx项目部厨房负责买菜做饭工作并在公司吃饭,赵XX吃饭时无论是否存在饮酒的事实,因其工作性质仍需要从事厨房的相应清理工作,虽然赵XX饮酒的行为存在重大过错,但其从事的厨房的相应清理工作应当属于从事雇佣的行为,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赵XX吃晚饭是其从事雇佣活动必不可少的过程,与履行职务密切相关,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并未不当。故xx物业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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