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冯静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9日 33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被告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便同居生活,其关系应属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在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应当依法分割,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分割共同存款3000元,该诉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唐X主张在同居期间,有共同债务180000元,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该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吴X与唐X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存款3000元,归唐X所有。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吴X将共同财产存款3000元支付给唐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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