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崧年律师 时间:2020年03月05日 151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事实
1、2012年12月18日,某银行(甲方)与某商贸公司(乙方)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约定:甲方同意授予乙方4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同日,某银行(甲方)与某商贸公司(乙方)签订《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及《保理业务补充协议》,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保理服务;同时,将某物流公司设定为债务人,且确定了债务额度为4500万元。
2、2013年6月1日,某商贸公司(出卖方)与某物流公司(买受方)签订了《煤炭采购合同》,由某商贸公司出售煤炭给某物流公司。2013年8月6日,某物流公司(出卖方)与某旅贸公司(买受方)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由某物流公司出售煤炭给某旅贸公司。同日,某商贸公司(甲方)、某物流公司(乙方)、某旅贸公司(丙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甲方销售给乙方的煤炭,乙方在煤炭到站后直接销售给丙方,甲方承诺,乙方在未收到丙方货款前,甲方不向乙方催收货款,如丙方拒付乙方货款,则乙方无向甲方支付货款的义务。其后,某旅贸公司欠付相应货款。
3、2013年8月6日,某银行负责人在上述《煤炭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上进行了签字,但并未向某银行进行汇报。
4、2013年,某银行(被上诉人)向某物流公司(上诉人)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称某商贸公司将其自2013年7月4日起对某物流公司享有的应收账款全部转让给某银行。随后,某银行先后向某物流公司发出《应收账款转让询证函》六份,某物流公司分别在前述询证函落款处加盖其财务专用章;并于2014年3月7日最后确认应收账款合计4100万余元。
二、接受委托及代理思路
1、接受委托:本案某物流公司(上诉人)一审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全盘败诉的情况下,将案件委托给我方,由我方代理其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二审,可以说,最高院的裁判结果将决定了某物流公司(上诉人)是否承担高达4100余万付款义务的关键。
2、代理思路:从本案案涉《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及其他案件事实来看,本案系基于保理融资业务产生,包括了债权转让、金融借款等多种法律关系。在案件法律关系比较复杂且一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上诉人败诉的情况下,若要成功代理上诉人获得二审改判则相当困难。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后,通过与委托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反复沟通确认且仔细阅读分析该案一审材料的情况下,初步确定了从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这两个角度入手的代理思路。事实认定则主要包含一审部分事实认定错误与上诉人在二审中补充关键证据这两个方面;而法律适用则主要从保理融资合同、基础合同之间的关系与在上诉人是否享有抗辩权这两方面进行论述。通过以上两个角度,将证据论证与法律适用分析相结合,向二审法院论述一审判决所存在的问题,从而达到二审改判的代理目标。
三、法院认为及裁判结果
1、法院认为:某银行负责人在上述《煤炭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上进行了签字但并未向被上诉人进行汇报的行为理应认定为职务行为,即被上诉人知晓该事实。在保理融资合同先于应收账款债权设立的情况下,如果后设立的应收账款债务人对该保理融资合同约定的债权予以确认或者追认,人民法院不应以此否定保理融资合同的效力,债务人也不应以此抗辩免除相应的民事责任;上诉人依据《补充协议》约定,抗辩在其未收到贸易下游向其支付货款的情况下,有权拒绝被上诉人要求履行的抗辩理由成立。
2、裁判结果:撤销原判决,我方代理上诉人获得了全盘胜诉。
四、律师观点
企业在进行大宗交易或者融资的时候,一定要尽量做到程序规范,相关合同文件也定要做到完善保存。当出现纠纷时,不仅要有完备的证据,亦要有关键证据及法律思维的能力,这是企业避免出现重大债务纠纷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