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崧年律师 时间:2021年10月26日 73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事实
1、2012年12月18日,某银行(甲方)与某商贸公司(乙方)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约定:甲方同意授予乙方4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同日,某银行(甲方)与某商贸公司(乙方)签订《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及《保理业务补充协议》,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保理服务;同时,将某物流公司设定为债务人,且确定了债务额度为4500万元。
2、2013年6月1日,某商贸公司(出卖方)与某物流公司(买受方)签订了《煤炭采购合同》,由某商贸公司出售煤炭给某物流公司。2013年8月6日,某物流公司(出卖方)与某旅贸公司(买受方)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由某物流公司出售煤炭给某旅贸公司。同日,某商贸公司(甲方)、某物流公司(乙方)、某旅贸公司(丙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甲方销售给乙方的煤炭,乙方在煤炭到站后直接销售给丙方,甲方承诺,乙方在未收到丙方货款前,甲方不向乙方催收货款,如丙方拒付乙方货款,则乙方无向甲方支付货款的义务。其后,某旅贸公司欠付相应货款。
二、接受委托及代理思路
1、接受委托:本律师接受本案某物流公司的委托,代理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二审且获得了全部胜诉,后某银行不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请了再审,本律师再次接受了某物流公司的委托,代理再审程序。可以说,最高院再审裁判结果将决定了某物流公司是否承担高达4000余万付款义务。
2、代理思路:本案包括了债权转让、金融借款等多种法律关系,代理某物流公司获得再审胜诉仍具有较大难度。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后,再次反复沟通确认且仔细阅读分析该案证据材料,确定了从事实认定与抗辩权是否成立这两个角度入手的代理思路。通过以上两个角度,将事实与法律相结合,向最高人民法院阐述观点,从而达到再审胜诉的代理目标。
三、法院认为及裁判结果
1、法院认为:某银行负责人在上述《煤炭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上进行了签字确认的行为,视为追认行为。某物流公司依据《补充协议》约定,抗辩在其未收到贸易下游向其支付货款的情况下,有权拒绝被上诉人要求履行的抗辩理由成立。
2、裁判结果:驳回某银行的再审申请,本律师代理某物流公司获得了再审胜诉。
四、律师观点
企业在进行大宗交易或者融资的时候,一定要尽量做到程序规范,相关合同文件也定要做到完善保存;同时,应当注意对经办员工出具相应的授权,杜绝员工超权对外履行工作的情况发生。当出现纠纷时,不仅要第一时间整理证据,也要根据现有的证据情况选择运用法律手段采集对己方有利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