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崧年律师
王崧年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26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重庆-江北区专职律师执业8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电话录音没有原始载体(手机),法院是否认可?

发布者:王崧年律师 时间:2024年12月26日 5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事实

*(原告)与陈*(被告)合伙做工程,后王*(原告)于中途退出,按照王*(原告)的观点,陈*(被告)需要向他退还合伙投入的款项。但陈*(被告)认为,款项已通过各种方式差不多退完了,不差王*(原告)钱。由于双方一直谈不妥,王*(原告)便将陈*(被告)起诉至法院。

*(被告)遂委托本律师,代理本案。

二、接受委托及代理思路

1、接受委托:本律师接受陈*(被告)委托,要求法院驳回王*(原告)对其的起诉。

2、代理思路:本律师在接受陈*委托后,详细了解了事情的前因后果,即便按照陈*的说法,钱已经给得差不多了,但由于双方都是做生意的,并没有要求王*出具手续,有些钱也是通过现金给的,故没有相关证据。因此,在己方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本律师发现,能否不采纳原告的证据,将是本案胜败的关键点。

而通过开庭,本律师发现,王*与陈*之间并没有就是否退款、退多少签署相关协议,另外,王*虽然举示了几份电话录音证据,其中有陈*认可王*退伙的相关陈述,但该份录音证据的原始载体(手机!),原告并没有出示。

据此,本律师向法庭着重输送了两个观点:(1)录音证据没有原始载体,故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均不认可;(2)录音证据反应不出来陈*仍差欠王*款项

其后,法庭限期要求王*提供电话录音的原始载体(手机),但王*未能提供出来(本律师猜测,该手机可能损坏或者遗失)。

最终,本案王*(原告)撤回了对陈*(被告)的起诉,本律师获得了代理胜诉!!

三、法院认为及裁判结果

1、法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诉

2、裁判结果:本律师代理被告获得了全盘胜诉。

四、律师观点

电子证据是证据的种类之一!现今,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证据在案件审理中,出现的频率很高,因此,务必保存好相关原始载体,以便得到法院的采纳!


·个人简介王崧年律师,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律硕士,现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两江新区律工委公司法专业委员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江北区
  • 执业单位: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8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股权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