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崧年律师 时间:2024年12月17日 63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事实
陈*(上诉人)在公司设立之时,由于自身经营生意,现金较多,故将现金直接交给公司财务,用作自己的股东出资,公司财务亦向其出具了相关收据并盖了财务章。其后,由于公司经营不善,债权人起诉公司,并在执行阶段将陈*追加为被执行人,并查封冻结了其名下银行卡等财产。陈*先提出了执行异议,然而被执行法院驳回,遂委托本律师,代理执行异议之诉。
二、接受委托及代理思路
1、接受委托:本律师接受陈*(上诉人)委托,要求法院解除对其追加为被执行人以及财产的冻结查封。
2、代理思路:本律师在接受陈*委托后,首先查阅了案件的全部卷宗,从而知晓究竟是什么案件、什么情况将陈*牵扯其中的。通过仔细翻阅卷宗,本律师发现,陈*当初以现金方式认缴股本金,能否视为完成了注册资本的实缴,将是本案关键点。基于此,在《公司法》就出资方式规定较为严格的情况下,本律师依旧不断与承办法官沟通,向承办法官不断输送法律公平正义的理念,同时,也协助陈*尽可能收集相应人证、物证,最终二审法院通过与申请执行人沟通,申请执行人撤回了对陈*追加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案通过特殊的方式,获得了代理胜诉!!
三、法院认为及裁判结果
1、法院认为:由于申请执行人撤回了对陈*追加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故本案没有诉讼的基础,故准许陈*的二审上诉。
2、裁判结果:本案通过特殊的方式,本律师代理被告获得了全盘胜诉。
四、律师观点
《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基于上述法律规定,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建议不要使用现金,而是通过银行转账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另,建议各位经营者,在企业设立初期就多咨询律师,避免埋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