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崧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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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江北区专职律师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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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律师代理获得执行异议之诉胜诉

发布者:王崧年律师 时间:2024年12月17日 63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事实

*(上诉人)在公司设立之时,由于自身经营生意,现金较多,故将现金直接交给公司财务,用作自己的股东出资,公司财务亦向其出具了相关收据并盖了财务章。其后,由于公司经营不善,债权人起诉公司,并在执行阶段将陈*追加为被执行人,并查封冻结了其名下银行卡等财产。陈*先提出了执行异议,然而被执行法院驳回,遂委托本律师,代理执行异议之诉。

二、接受委托及代理思路

1、接受委托:本律师接受陈*(上诉人)委托,要求法院解除对其追加为被执行人以及财产的冻结查封。

2、代理思路:本律师在接受陈*委托后,首先查阅了案件的全部卷宗,从而知晓究竟是什么案件、什么情况将陈*牵扯其中的。通过仔细翻阅卷宗,本律师发现,*当初以现金方式认缴股本金,能否视为完成了注册资本的实缴,将是本案关键点。基于此,在《公司法》就出资方式规定较为严格的情况下,本律师依旧不断与承办法官沟通,向承办法官不断输送法律公平正义的理念,同时,也协助陈*尽可能收集相应人证、物证,最终二审法院通过与申请执行人沟通,申请执行人撤回了对陈*追加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案通过特殊的方式,获得了代理胜诉!!

三、法院认为及裁判结果

1、法院认为:由于申请执行人撤回了对陈*追加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故本案没有诉讼的基础,故准许陈*的二审上诉。

2、裁判结果:本案通过特殊的方式,本律师代理被告获得了全盘胜诉。

四、律师观点

《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基于上述法律规定,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建议不要使用现金,而是通过银行转账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另,建议各位经营者,在企业设立初期就多咨询律师,避免埋雷!

·个人简介王崧年律师,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律硕士,现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两江新区律工委公司法专业委员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江北区
  • 执业单位: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8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股权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