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崧年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07日 130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事实
2014年4月,长*建设集团公司将其承建的成渝城际客运专线工程承包给了邓*华(被告),尔后,邓*华与吴*(原告)签订了《出资合伙协议》、《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双方共同出资、风险利润均分,合伙负责此工程建设。
2015年3月5日,吴*与邓*华达成一致意见,双方解除合伙,由邓*华承担本工程的一切责任与义务,而吴*在此工程的所有投资由邓*华负责偿还。由此,邓*华于2015年3月5日出具借条一份,载明:邓*华借到吴*40万元并在2015年3月30日前还清,出具《退场协议》一份,载明:吴*在此工程的投资116万元作为借款给邓*华使用,116万元按月息2%,从2015年3月10日起,每三个月支付一次,如双方任意一方违约,须支付违约金20万元。
二、接受委托及代理思路
1、接受委托:本律师接受吴*(原告)委托,向邓*华(被告)诉讼要求偿还借款。
2、代理思路:本律师在接受原告委托后,仔细查阅了该案现有证据材料,发现:双方之间在做工程中账目紊乱,没有清晰的往来账,导致双方无法确定双方各自投资金额,更无法确定项目是否盈利或亏损。在没有事先约定退伙的前提下,要想收回投资资金,转变法律关系是本案关键点。基于此,本律师协助原告与被告之间签署借条以及退场协议,由此获得代理胜诉。
三、法院认为及裁判结果
1、法院认为:对吴*主张的《退场协议》、借条中载明的两笔款项共计156万元均系针对退伙清算后邓*华应返还的款项予以采纳。因吴*、邓*华协商将该退伙款项转为借款,故吴*主张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
因邓*华向吴*支付了10万元款项,故本院确认邓*华还应偿还的借款本金为146万元。
2、裁判结果:被告邓*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吴*借款本金146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46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本律师代理原告获得了全盘胜诉。
四、律师观点
公司/自然人在进行合伙时,事先就入伙、利润分配、亏损承担、退伙作出约定是非常必要的。另,若事先没有完善的合同约定,较容易出现法律纠纷,要想再收回投资款,合伙转借贷法律关系是非常必要的,但此时借条的出具须做到合法有效,否则仍有可能无法达到收回投资款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