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崧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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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江北区专职律师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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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纠纷,律师巧取证据,助客户挽回300余万损失

发布者:王崧年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23日 31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事实

20071016日,鸿*公司(甲方)与陈**、陈**(乙方)签订《联合开发合同》,主要约定:鉴于甲乙双方各自拥有位于渝北区龙溪镇街道双桥村**地块面积2598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地块同宗,面积相等,甲乙双方同意进行联建,甲乙双方在联合开发过程中,按照阶段所需,按各50%的比例现金投入开发资金。

2007118日至2011329日期间,陈**陆续向谢**出具收条,内容分别为“今收到谢**交来入股人和镇双桥村12社地块土地款1175000元仟”“今收到谢**交来卢**土地转让款915000元”“今收到谢**银行汇款1427220元”“今收到谢**交来鸿*公司龙溪镇双桥村1215号地块谢**股分在2007年、2008年、20094月共计开费用230000元”“今收到谢**交来工程进度款375000元”上述款项共计4122220元。由于谢**并未实际参与到《联合开发合同》中来,而是与陈**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实质是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隐名股东。陈**在收到房地产开发项目分红后未按照约定将利润分配给谢**,遂发生本案纠纷。

二、接受委托及代理思路

1、接受委托:本律师接受谢**(原告)委托,向陈**(被告)、陈**(第三人)、鸿*公司(第三人)诉讼要求支付利润。

2、代理思路:本律师在接受原告委托后,仔细查阅了该案现有证据材料,发现:《合伙协议》并未约定清楚出资比例及利润分配比例,如何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发生的利润分配以及如何收集证据确定《合伙协议》中的出资比例及利润分配比例,这就是本案的难点及关键所在。因此,本律师协助原告理清本案交易发生的全过程,包括《合伙协议》、支付凭证、聊天记录等,更重要的是向陈**(被告)谈话形成了一份《调查笔录》,这也是本案胜诉的关键

三、法院认为及裁判结果

1、法院认为:《调查笔录》陈述陈**(被告)与原告谢**合伙持有渝北区龙溪街道双桥村**地块开发项目股份,因此本院认定,原告谢**与被告陈**之间存在合伙关系,该合伙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根据原告举证的(2016)渝01民初**号民事判决所认定的事实,被告陈**与第三人陈**已分得现金13200000元、房产价值3778321元。因此被告陈**已按其与第三人陈**的合伙份额比例分得8489160.5元,进而按原被告合伙份额比例,原告谢**应分得3183435.19元。

2、裁判结果:被告陈**应向原告谢**支付合伙利润3183435.19元;本律师代理原告获得了全盘胜诉。

四、律师观点

公司/自然人在进行大金额商事交易时,一定要签署规范严密的交易合同,合同是发生法律纠纷时最重要的凭据。另,合伙或者成立公司时,须注意出资、利润分配、风险承担、入伙/退伙、转让等方面的约定



·个人简介王崧年律师,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律硕士,现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两江新区律工委公司法专业委员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江北区
  • 执业单位: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8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股权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