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崧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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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江北区专职律师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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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万买卖合同纠纷,律师代理原告获得全部胜诉!

发布者:王崧年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10日 33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事实

201511日,**物流有限公司(原告)下属分公司与**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一)签订《煤炭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下属分公司按约支付了货款,但被告一未履行供货煤炭义务,原告下属分公司与被告一于2016720日签订《还款协议》,协议确认被告一所欠货款为1250万元,还款期限为201681日至20161220日,并确认资金占用费的数额及计算标准等。2018814日,原告与被告一、**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二)、胡**(被告三)再次签订《还款协议》,协议约定:被告一欠款为1230万元,被告一从201881日起,按每月10万元进行偿还,支付时间为每月末以前,201711日起的资金占用费按年息6%计算,被告连续两期未按约支付欠款原告可就剩下全部欠款及资金占用费要求被告一一次性支付,被告一还必须承担原告其他损失,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三被告均未偿还款项。

二、接受委托及代理思路

1、接受委托:本律师接受**物流有限公司(原告)委托,向**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一)、**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二)、胡**(被告三)诉讼要求支付款项。

2、代理思路:本律师在接受原告委托后,仔细查阅了该案现有证据材料,发现:被告一已经无偿还能力,如何让被告二、被告三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本案的难点及关键所在。因此,本律师协助原告理清本案交易发生的全过程,包括合同、发票、付款凭证、聊天记录等,最终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

三、法院认为及裁判结果

1、法院认为:原告分公司与被告一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签订的《还款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有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被告二X对被告一案涉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三应对被告一案涉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裁判结果:被告一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1210万元、利息及律师费,被告二就被告一上述债务的二分之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三就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律师代理原告获得了全盘胜诉。

四、律师观点

公司在进行大金额商事交易时,一定要对交易对手的经营情况、偿债能力有所调查,在支付货款时尽量设定按节点付款方式。另,若有公司担保情况出现,一定要求担保人提供相应的股东会决议


·个人简介王崧年律师,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律硕士,现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两江新区律工委公司法专业委员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江北区
  • 执业单位: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8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股权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