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崧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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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江北区专职律师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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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合同纠纷,应当避免挂靠行为!

发布者:王崧年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02日 39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事实

201739日,**物流公司作为托运方与李**作为承运方签订了《货物托、承运合同》,合同约定由李**承运一批价值35余万元货物从重庆到昆明,承运车辆为粤BXXXX21号,运费4600元;货物运输途中至卸货完毕的安全事故概由承运方自行负责。李**在该批货物的3份《出货单》上签名。2017310日,李**驾驶的粤BXXXX21号车行驶至重庆市大足区G85高速公路81公里处时车辆发生火灾,致货物燃烧,后该批货物全部损失。

二、接受委托及代理思路

1、接受委托:本律师接受**物流公司的委托,向李**及粤BXXXX21号车辆登记公司**货运公司进行追偿。

2、代理思路:本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仔细查阅了该案现有证据材料,发现:**作为自然人,其偿债能力较差,而**货运公司的偿债能力较好,若能起诉**货运公司成功,才能挽回**物流公司的损失,这也是本案的难点及关键所在。因此,本律师协助**物流公司不断收集和完善证据由其是协助**货运公司与**物流公司补签了《货物托、承运合同》

三、法院认为及裁判结果

1、法院认为:虽然李**作为承运方与**物流公司作为托运方签订了《货物托、承运合同》,**货运公司补签《货物托、承运合同》的行为应视为对李**的承运行为的追认,因此,李**的行为应认定为履行职务的行为,故**货运公司与**物流公司之间成立货运合同关系,其应承担履行本案所涉《货物托、承运合同》相关的民事责任。

2、裁判结果:**货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物流公司损失35余万元及资金利息损失,本律师代理原告获得了全盘胜诉。

四、律师观点

大家(尤其是公司)在进行商事交易行为时,应当尽量杜绝挂靠行为,也不要选择挂靠方作为自己的交易对方;概因挂靠方往往因不具备相应资质,达不到管理标准及风险防控标准,更大概率不具备足够的偿债能力。


·个人简介王崧年律师,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律硕士,现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两江新区律工委公司法专业委员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江北区
  • 执业单位: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8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股权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