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崧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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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江北区专职律师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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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签署凭证、合同及对外担保,你可能家破企业亡

发布者:王崧年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1日 26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事实

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在原告极大可能未支付相应款项的情况下,被告基于信任先行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收据。其后,原告凭借该收据向被告诉讼索要20余万。

二、接受委托及代理思路

1、接受委托:被告主张确实未收到该款项,为全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被告委托了本律师代理。

2、代理思路:本律师在接受了被告的委托后,仔细分析了本案相关案情、查阅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及现行司法判例。发现:如何证明被告未收到该款项,这将是本案的关键。

三、法院认为及裁判结果

1、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原告已就交付房款20余万元提供了证据,且该证据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规定的情形,即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的情形,除此之外,被告也未提交原告诉请返还购房款20余万元缺乏事实依据的证据,故被告辩称其未收到原告支付的购房款20余万元,本院不予采信。

2、裁判结果:被告应向原告返还购房款20余万元。

四、律师观点

现实生活中,不论是个人或者企业,往往对法律风险没有足够的重视,甚至漠视。在当今法治社会的情况下,仍然凭喜好、义气、面子等随意签署协议、对外担保、出具书面凭据,熟不知就是这么一个行为,可能导致数十万甚至上百万的损失,毋庸置疑,这个损失将会摧毁大部分小型企业或者一个家庭。因此,再次提醒读者,法律风控已是当今社会商事交易最不可或缺的一环。


·个人简介王崧年律师,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律硕士,现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两江新区律工委公司法专业委员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江北区
  • 执业单位: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8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股权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