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崧年律师
王崧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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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江北区专职律师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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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职业打假人,商家请看过来

发布者:王崧年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0日 154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事实

原告作为职业打假人,在被告超市购买了面包干一盒。原告认为:营养成分表中标注钠0毫克,与外文标签salt6.7g不符,为不安全食品,不符合食品国家安全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纠纷由此而来。

二、接受委托及代理思路

1、接受委托:由于职业打假人往往就其认为不合法法律法规的产品进行大量购买,因此,本案能否胜诉,决定了被告是不承担赔偿责任,还是将面临无休止的职业打假人的诉讼且赔付甚至上百万的金额。在意识到事态严重的情况下,被告紧急委托了本律师代理其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

2、代理思路:本律师在接受了被告的委托后,仔细分析了本案相关案情、查阅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及现行司法判例。发现:本案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涉案产品是否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中文标签的营养成分表中标注钠0毫克是否对原告造成误导,这些将是本案的关键。

三、法院认为及裁判结果

1、法院认为:首先,被告当庭举示了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据,证明了涉案产品入境检验合格,被告已尽到合理的查验义务。原告亦并未举示证据证明涉案产品本身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其次,涉案产品的外文标签已经标注salt6.7g,中文标签中标注钠0毫克确系标签瑕疵,但并不影响食品本身的安全,亦不足以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且通过庭审中原告的陈述,表明其对于该外文标注与钠的关系及涉案产品钠的实际含量有清楚的认识,原告并未食用涉案产品而是提起诉讼,更加证明其未被误导。原告举示的证据也不能证明涉案中文标签系被告故意虚假标示。故其主张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裁判结果:被告只需退还19.8元货款,无须承担其他任何责任,我方代理被告获得了胜诉

四、律师观点

我们国家现行仍然是支持职业打假人的,虽然从最高院会议或发言上要求抵制职业打假人,但是法律法规并未作出修改。因此,作为商家应当在商品的每一个环节都进行严格的风控,请律师进行审查。否则,一笔败诉将可能带来万劫不复的赔偿。

·个人简介王崧年律师,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律硕士,现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两江新区律工委公司法专业委员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江北区
  • 执业单位: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8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股权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