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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子接触国外聊天软件,不慎涉案, 律师助其成功取保,宣告缓刑

发布者:陈华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03日 42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

  当事人江某,平时喜欢翻墙通过国外聊天软件“飞机”了解资讯,偶然发现一则招揽他人兑换“U币”的链接,在好奇心的驱使下,点击了解具体细节。尔后,江某在国内通过微信群结识另外三个朋友,共同参与换U。江某等四个年轻人,用自己的资金账户接受他人款项,在将款项转化为国外虚拟货币后,汇往国外。殊不知,该款项系诈骗团伙骗取他人的赃款。江某为了蝇头小利,不慎涉案,被公安部门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事拘留,羁押于看守所。

  【律师辩护思路】

  律师接案后,及时到看守所会见江某,了解具体案情。该案有一定难度,另外三个当事人仅提供账户,没有参与实施翻墙换U的部分,江某从犯罪地位上讲相对来说较为重要,届时很可能被法院定性为主犯。果不其然,另外三个当事人先后,由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先予取保了。案件来到,检察院阶段,律师提交法律意见书,提出三点意见:1、江某是初犯、偶犯,他是在偶然的情形下才接触到这种洗钱的方式,因法律意识淡薄才卷入案件。2、江某主动投案自首,尔后供述稳定,主动退赃,可见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3、江某村委会已开具证明,证明其没有不良记录,有固定收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没有社会危害性。

  【办案结果】

  通过江某自己及律师的不懈努力,江某顺利在检察院阶段取保成功,走出看守所。最终,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江某避免了牢狱之灾。当今网络世界诱惑极大,年轻人容易误入歧途,
  年轻人切不可贪小便宜,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年轻人应学法懂法,避免入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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