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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采纳律师意见, 认定开设赌场案当事人为从犯,获缓刑

发布者:陈华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12日 126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法院采纳律师意见,

认定开设赌场案当事人为从犯,获缓刑。

【案件简介】

20191月份,被告人林X(化名)使用余X提供的代理账号开设会员账号用于自己赌博以及提供给下线,接受下线投注“时时彩”网络赌博。20193月份,被告人林X发展了文X(化名)作为下线,并将代理账号的下级会员账号提供给文X用于投注赌博。上述期间,林X接受的投注额累计为280万元左右,其中文X的投注额累计为90万元左右。

【律师辩护思路】

汕头市刑事陈X律师接受本案当事人家属委托后,查阅了案卷、会见了当事人,进行综合分析后,提出如下辩护思路:

首先,当事人自己参与赌博,其自己投注的金额可以剔除掉。

其次,当事人将会员账号交给他人使用,并没有拿到任何好处费、中介费或抽水。虽然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没有抽水并不影响开设赌场案件的定性。但是该情节是当事人与本案其他当事人的最大区别。当事人不知其将下级会员账号交于他人投注时,自己已经涉嫌刑法。可以说,该当事人系因为法律意识淡薄才误入歧途,其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情节较轻,应当认定为从犯。

最后,综合该当事人在本案中所起到的系从属的作用,当事人为初犯、认罪态度诚恳,请求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办案结果】

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所有意见,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0]40号)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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