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华律师 时间:2021年10月08日 49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兵贵神速,律师及时介入
当事人公安阶段成功获得取保候审
【案件简介】
被告人洪X(化名)、陈X(化名)及被害人刘X均为汕头市龙湖区某工厂员工,2019年3月14日,上述三人因工作原因在仓库门口卸货时,被告人洪X与刘X因工作问题发生争吵并打架,被告人陈X见状上前与洪X共同殴打刘X,致刘X身体受伤,后外砂派出所出警处理,经鉴定刘X伤害评定为轻伤二级。
【律师工作】
汕头市刑事陈X律师接受本案洪X家属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
兵贵神速,刑事辩护时间就是一切,对于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来说,当事人最关心的就是是否能尽快避免牢狱之灾,获得自由。这个时候,律师的有效辩护会起到关键作用。接受委托后,本人立即根据相关证据与法律,向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同时向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主要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支付其所有医疗费用并赔偿刘X,取得刑事谅解书。
过错。刘X在工作中消极怠工,不仅不服从管理,反而对身为管理人员的洪X破口大骂。洪X因气愤不过,导致双方拳脚相向,最终导致被害人受伤。在本起纠纷中,黄XX负有主要的过错,但对于矛盾的升级,刘某也有一定的责任。
三、洪X与被害人是同事关系,该起纠纷因在工作中发生口角而引起,洪X因一时冲动才犯下错误,其主观恶性不大。请求相关部门依据《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2条:“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的规定,对洪X从宽处理。综上,请求相关部门解除其羁押措施,准予其取保候审。
【办案结果】
检察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洪X在公安阶段即获得取保候审。后法院也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所有意见,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7年
4次 (优于89.97%的律师)
5525分 (优于92.59%的律师)
一天内
15篇 (优于96.25%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