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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据理力争,取得良好效果 故意杀人罪案件法院认定未遂,获刑三年六个月

发布者:陈华律师 时间:2019年10月21日 104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

张某(化名)与杨某(化名),原是恋人关系,后来双方闹矛盾分手,双方存在感情纠葛。20183月份某天晚上,被告人张某到某车站等候杨某,并持水果刀架在杨某颈部。要求杨某随其上车,杨某反抗,张某持刀割杨某颈部几刀,经鉴定为轻伤一级。案后,被告人张某家属积极赔偿对方损失,取得其谅解。20188月份,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向潮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律师辩护意见】

汕头市刑事陈华律师接受本案张某家属委托,担任其本案的辩护律师,开庭前律师详细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多次到看守所向被告人了解案情,结合相关事实与法律,庭审时律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

1、从主观心态上看,被告人与被害人原来是恋人关系,被告人没有杀人故意,只是为了复合。

2、从事发地点来看,本案并不具备故意杀人的客观环境。现场被害人与多人为伍,被告人选择在这样的场合意图杀人,不符合常理

3、事后被告人第一时间将刀丢掉,让其他人抢救被害人。

二、从量刑方面,被告人张某有诸多法定及酌定的从轻或减轻的量刑情节。

1、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悔罪。

2、事后,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3、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是初犯、偶犯,因法律意识淡薄,一时冲动,才铸成错误。

4依据最高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2条:“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犯罪动机不属于恶劣的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本案中,被告人与被害人原是恋人关系,本案起因系双方的感情纠纷,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强,请求法庭从宽处理。

【办案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用刀伤及被害人的是颈部,故仍然认定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认为该案是未遂案件,且被告人具有诸多从轻量刑情节,采纳了律师的大部分辩护意见。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高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2条:

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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