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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玩手机不慎涉赌,律师倾力相助, 当事人终获缓刑,重新回校

发布者:陈华律师 时间:2021年10月18日 99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

2019年1月份,被告人张X(化名)系在校学生,浏览网页时下载某“体育”APP,后因好奇心驱使开始充值参与赌球,尔后取得代理账号群发“体育”APP地址链接,导致多人参赌。202012月份,当事人被公安部门以其涉嫌开设赌场罪刑事拘留,经查,涉案金额在10万元以上,并涉及招揽未成年人参赌。

【律师辩护思路】

当事人张X的母亲找到本律师,经了解张X系在校学生,其下载涉嫌网络赌球,群发涉赌网络链接导致未成人参赌的情况,是存在一定偶然性的,其主观恶性是较小的。但该案件从客观方面来说,确实存在未成人参赌的记录,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这种情况的量刑应在三年以上,且该案件为上级公安机关统一部署的行动,固办案难度大。张X母亲万分焦急,本人也倾尽全力为其奔走各部门,并提出相关法律意见:

一、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张X的犯罪情节较为轻微,主观恶性较小。

首先,张X做代理期间仅招揽了几个身边的同学参与赌博,其他绝大部分数据是张X在网络上,由“刷手”通过虚假投注刷出来的。

其次,其担任代理期间获利金额为3000元左右,获利金额较小。

再次,他自己也在这个赌博网站上参与了赌博,其自己参与投注的部分不属于赌资,应当予以剔除。

二、张X系在校学生,请求相关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对其从宽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的通知第十九条规定: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不逮捕不致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不批准逮捕,对于罪行比较严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逮捕不致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不批准逮捕……(六)属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系在校学生的;

三、张X系从犯、初犯,村民委员会出具《社区监管证明》表示愿意对其进行监管教育。

综合该当事人在本案中所起到的系从属的作用,当事人为初犯、认罪态度诚恳,请求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办案结果】

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所有意见,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当事人张X终获自由,且没有丧失重新入学的机会,其母亲喜极而泣。作为律师也深感欣慰,同时也感谢相关部门对其从宽处理。当今网络世界诱惑极大,青少年容易误入歧途,学生应增加法律意识,学校应做好法律宣传工作。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0]40号)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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