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华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03日 77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
2005年至2016年期间,公司管理层私设小金库,由公司负责人李某授意,由出纳张某使用自己的私人账户存放小金库资金,用于日常公司员工福利的发放及其他收支的存储。公司负责人李某办理退休时,指示出纳张某将上述财务凭证销毁。2022年,公司相关管理层,包括当事人出纳张某被公安机关传唤,以涉嫌挪用资金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被刑事拘留,羁押于看守所。
【律师辩护思路】
该案已经是陈年旧案,距今已十几年,几个涉案当事人已是六旬老人。案发后,家属急切万分,委托律师会见当事人张某,跟进办理案件。律师在公安阶段、检察院阶段均提出书面法律意见,主要观点:1、本案涉案金额为70多万,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相关涉案金额的刑事追诉时效为十年,因该案系2021年12月份被刑事立案的,该案已过十年的追诉时效。2、当事人张某作为出纳,其行为受公司负责人及财务科长的指挥,系从犯。3、当事人患有肺病及心律不齐等基础疾病,不适于长期羁押,请求司法部门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
【办案结果】
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挪用资金罪已过追诉时效,两个罪名变更为一个罪名,且当事人积极预交罚金,认罪态度好,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当事人张某终获自由,这一陈年旧案也顺利结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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