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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郎敏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20日 80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郎律师代理的原告:冯XX
  案件基本情况:

  冯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国X公司、博X公司向冯XX连带支付铁X安装费43601.60元,并以43601.60元为基数向冯XX支付年利率为6%的资金占用费(自2018年7月28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9月28日为3052.112元);2.请求判令国X公司、博X公司向冯XX连带支付铁X二次搬运费40900元,并以40900元为基数向冯XX支付年利率为6%的资金占用费(自2018年7月28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9月28日为2863元);3.请求判决铁X公司文山分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向冯XX承担支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国X公司、博X公司承担。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让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在本案中,涉案铁X安装施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为冯XX,因该工程已验收交付并符合使用规范,无论其与国X公司签订的《铁X安装施工管理合同》有效或者无效,其均可以要求国X公司(即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84501.6元(安装费43601.60元+搬运费40900元);博X公司与冯XX不是合同相对方,也不是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故冯XX要求博X公司对工程款承担连带支付请求于事实及法律无据,本院依法应不予支持;中国铁X股份有限公司(具体为铁X公司文山分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发包人,因其已付清涉案工程款,故冯XX要求铁X公司文山分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向其承担支付责任的请求于事实及法律无据,本院依法应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供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结合本案实际,本案欠付工程款84501.6元的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7月28日起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湖南国X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冯XX工程款人民币84501.6元,并计付工程款84501.6元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7月28日起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冯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0元,由被告湖南国X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郎敏律师,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共党员,同时具备法学和医学高等教育背景,擅长处理侵权、合同、债权债务、保险等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昆明
  • 执业单位: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30120********69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合同纠纷、工伤赔偿、婚姻家庭、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劳动纠纷、法律顾问、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