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郎律师代理的原告:林XX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林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7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3.请求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属于民法典施行前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中,原告林XX按约定支付了借款本金,被告郑XX出具了《借条》并认可借款事实及金额,虽然被告郑XX抗辩称其系遭受诈骗,并非被告郑XX真实意思表示。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郑XX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出具的《借条》载明为“借款”,原告有理由相信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借款的合意,故本院依法认定原、被告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的主张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因原、被告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故被告应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向原告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原、被告约定借款期限为3日,即2020年11月6日届满,本院依法确认被告自2020年11月7日起逾期。故本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1月7日起至实际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照2020年11月7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
裁判结果:
1、被告郑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林XX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
2、被告郑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林XX支付自2020年11月7日起至实际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由被告郑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