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郎律师代理的原告:许XX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报酬24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24000元自2017年8月1日起至所有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起诉时暂计算至2021年9月1日,资金占用费为3829.47元)暂计算至2021年9月1日,以上可计算金额合计为27829.47元;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劳务合同是一方提供劳务,接受劳务方向提供劳务者支付报酬的合同。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原告在被告的组织安排下提供了劳务,原、被告之间建立了劳务合同关系,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劳务费。被告经本院传唤未到庭答辩、举证质证,反驳原告的主张,本院确认经结算被告应付原告劳务费34000元,扣除被告支付过的10000元,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劳务费24000元。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被告逾期不支付,给原告造成资金占用的损失,原告有权主张,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原告向被告讨要劳务费时,距离双方结算已逾约三年,故本院采信原告的主张,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持原告劳务费24000元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的利息。保全费未实际产生,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一、被告谢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许XX劳务费24000元;
二、被告谢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许XX劳务费24000元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许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6元减半收取248元由被告谢X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