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柏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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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执业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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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罪 缓刑结果

发布者:李柏良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16日 22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四川XX印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51000067xxxx8116。

诉讼代表人李XX。

辩护人李律师,四川律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舒XX,四川XX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金牛区。2017年4月22日因本案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黎律师,四川和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舒XX,男,大学专科文化,四川XX印务有限公司总经理、股东,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青羊区。2017年4月22日因本案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柏良,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XX,,汉族,高中文化,四川XX印务有限公司生产厂长,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金牛区。2017年4月22日因本案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都律师,北京XX(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

辩护人袁律师,北京XX(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X,男,四川XX印务有限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2017年4月22日因本案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廖律师,泰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武检公诉刑诉〔2018〕104号起诉书、成武检公诉刑变诉〔2018〕3号变更决定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四川XX印务有限公司,被告人舒XX、舒XX、刘XX、罗X犯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谷祥、周晴、高小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李XX,被告人舒XX、舒XX、刘XX、罗X及其各自的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2月,四川XX印务有限公司(500万册/年,以下简称“XX公司”)建成运营。被告人舒XX负责公司全面工作,主要是生产管理工作;被告人舒XX负责对外经营工作,也负责部分内部管理工作;被告人刘XX负责生产任务安排、人事安排、各工序间的协调等;被告人罗X负责制版相关工作。该公司一直通过使用显影液进行显影的制版工艺,进行印刷生产。2017年1月至2月间,本市武侯区新城管委会环境管理部先后发现该公司存在没有污水处理设施,将未经处理的生产污水(含显影液)排放到厂区雨水管网中,且雨水管网与污水管网相连通的情况,遂下发环境管理整改告知书。2017年4月20日下午,本市武侯区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在专项检查行动中,发现该公司在CTP制版车间外私设暗管,直接将生产性污水(废显影液及含有废显影液的冲版水)向城市下水道管网排放。2017年4月21日,四名被告人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

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四川XX印务有限公司和被告人舒XX、舒XX、刘XX、罗X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通过暗管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单位四川XX印务有限公司及四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污染环境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

被告单位的辩护人提出XX公司没有逃避监管责任;使用显影液时间短;社会危害性小等意见,请求对单位免于刑事处罚。被告人舒XX的辩护人提出舒XX系初犯;未造成实际损害,仅是管理失职等意见,请求判处缓刑。被告人舒XX的辩护人提出舒XX没有授意偷排,只是管理失职;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等意见,请求免于刑事处罚或判处缓刑。被告人刘XX的辩护人提出刘XX没有积极授意偷排;系初犯;社会危险性小;认罪态度好等意见,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罗X的辩护人提出本案不是单位犯罪;公司没有私设暗管;显影液和显影剂不是同一物质;不存在雨污混流;罗X系初犯;认罪态度好等意见,请求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四川XX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于2008年4月17日成立,法定代表人舒XX,住所地址为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四路3号。2010年7月10日,XX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舒XX。XX公司主要经营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法定代表人舒XX负责公司全面工作;舒XX是总经理、股东,负责对外经营和部分内部管理工作;刘XX是生产厂长,负责生产事宜,主要是安排生产任务、人事安排、生产协调等;罗X是生产工人,负责制版相关工作。

2014年2月,XX公司购买了一台二手制版机,开始使用显影液进行显影的制版工艺进行印刷生产,并将未经处理的冲版水(含有显影液)等生产污水直接排放到厂区内的污水井中。2017年2月,武侯新城管委会环境管理部检查到XX公司的上述排污行为,并责令整改。XX公司遂购买安装了水循环机并新修了一个排污水池,水池下面埋设一根PVC塑料管子与污水井联通,水循环机体上的一根塑料管和水池相连,用于排放经过循环处理的冲版水。

2017年4月20日,武侯新城管委会环境管理部再次到该企业进行检查,发现XX公司将连接在CTP显影机上的用于排放冲板水的水管和排放废显影液的管道直接通过墙体排放到前述水池内,并通过PVC管道将冲版水和废旧显影液直接排放到厂区内的污水井中,而XX公司厂区内的污水井是与城市管网连接的。2017年4月21日,武侯区环保局将本案移交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分局立案侦查;当日,武侯分局对该案立案,并在XX公司将四被告人传唤到案调查。

另查明,显影剂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举的具有毒性危险特征的有毒物质。

上述事实,有经控辩双方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实案件来源和四被告人的到案情况。

2、工商登记资料。证实四川XX印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4月17日,法人舒XX,住所在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四路3号,经营范围包括: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其他印刷品印刷等。

3、搜查笔录。证实2017年7月13日11时30分许,民警在本市武侯区武科西四路四川XX印务有限公司危险废物储存间搜查出10桶废显影液(颜色稍深,每桶容量25升,每桶盛装量接近满装)。

4、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证实2017年4月20日16时许,经环境执法人员现场勘查,发现XX公司CTP房内一台恒宇全自动CTP冲版机正在运行,房内有液体外接管道接入房间背后,最终经雨水篦子排入厂内雨水管网。CTP机内有蓝色液体,在外排管道处也有蓝色液体正在排放,同时雨水篦子、1号雨水井内有蓝色液体排入。CTP机房背后外排管道汇集处至水篦子之间有一道清晰的新修管道痕迹。

2017年9月25日,经现场勘查,发现冲版房墙角处有一墙孔被堵塞,该墙孔联通墙外一个水泥池子,水泥池子延伸至进门右手边第二个井。12月13日,经现场勘查,发现2号雨水井内有三根管道,其中两根分别连接1号和3号雨水井。

5、污染源现场巡查记录表。证实2017年1月9日,武侯新城管委会环境管理部检查到XX公司没有安装废水处理设施;2月10日,检查到公司将未经处理的冲版水等生产污水直接排放到雨水井中,责令整改;3月16日,检查结果显示一切正常;4月20日,检查到XX公司涉嫌偷排漏排危废、污水中有蓝色不明液体,责令整改。

6、整改告知书。证实2017年2月14日,武侯新城管委会环境管理部要求XX公司改造污水管网,将污水排放到污水管网中,同时增加污水处理设施。刘XX在整改告知书上签字。

7、显影水循环处理系统操作说明书、安装验收单。证实XX公司购买和安装水循环设备的情况。水循环机的功能是显影冲版水的循环过滤处理再利用。

8、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委托协议、支付凭证。证实2015年以来,四川XX印务有限公司委托具有处理危废物资质的四川省中明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处置XX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XX公司每年按照处理危废物数量支付费用给中明公司。

9、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证实2014年12月12日,中明公司为XX公司处理了100kg显影液;2015年10月22日,为XX公司处理了50kg显影液。

10、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登记表。2016年12月31日,武侯区环保局审查通过了四川XX公司上报的包括显影液在内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11、环境行政执法调查笔录、案件调查报告。证实2017年4月20日,武侯区环境保护局在专项检查中发现四川XX印务有限公司涉嫌将生产性废水排入雨水管网、私设暗管排放有毒物质。

12、案件照片。证实XX公司内水池及各雨水井的情况,水井内的水呈蓝黑色。

13、显影液测试报告。证实显影液的成分包括镉、铅、汞、六价铬等。

1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证实显影剂属于具有毒性危险特征的危险废物。

15、水样采集与交接记录、监测报告。证实2017年4月20日14时至15时许,武侯区环保局的工作人员在XX印务公司进行了水样采集和检测,现场记录显示水样呈淡蓝色、有异味。经检测,水样中含铅、汞、镉。

16、查封决定书。证实2017年4月20日,武侯区环保局对XX公司的恒宇全自动CTP冲版机一台、配电箱一个、显影水循环处理系统一台、未查明型号的未运行显影机一台进行查封。

17、厂区市政管网图。证实原用于排放的雨水管网已封堵并改为污水管线。

18、证人李某某(XX公司的工人)的证言。证实罗X负责操作CTP制版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料由专门处理危废物的公司回收。

19、证人梁某某(XX公司排版工)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罗X负责操作CTP机器。XX公司曾开会要求生产废水、废料要通过安全途径进行回收。

20、证人华某某(天德印艺技术有限公司员工)的证言。证实XX公司向其所在公司购买水循环机一台。同时证实,水循环机只能对水进行循环,不能处理显影液。

21、证人周某(武侯新城管委会环境管理部环保专员)的证言。主要内容为:2017年1月对XX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有洗版产生的生产废水,但未安装废水处理设施,直接排放到雨水井,遂下达整改告知书。2月底,舒XX称已经整改完毕,于是自己和同事到场检查,发现相邻的雨水井之间被封堵了。

22、证人侯某(四川中明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员工)的证言。主要内容为:XX公司和中明公司签了危险废物处置协议。2014年和2015年,XX公司都处理了显影液;2016年底,中明公司处理危废的量已经很高了,眉山市环保局要求中明公司不能增加处理危废了。2017年初,XX公司申请中明公司回收危废,但地方环保局一直未批复,于是就一直拖着。

23、证人高某(四川省印刷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CTP制版机使用的显影液量不多,可以反复使用,直到显影液发黑才需要回收处理。

24、被告人舒XX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为:XX公司是自己在2008年成立的,主要业务是印刷中小学生的课本。法定代表人是舒XX,负责在外业务;自己是总经理,负责经营和接待业务;刘XX是厂长,主管日常生产;罗X是工人。自2014年起,罗X单独操作CTP车间。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废棉纱、废机油、废显影液,这些危险废料都是自己负责处理。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自己和中明公司签了合同,委托他们处理生产废料。显影液含有毒有害物质,经环保局审批后可交由第三方公司回收处理。2016年和2017年因审批还未下来,所以日常生产产生的废显影液都是用专门的塑料桶收集放在储存间内的。2016年至今,公司大概产生了10桶废显影液,每桶25L,预计200公斤以上。2017年1、2月,环保部门检查后发现厂里未安装污水处理设施、向排污管道直接排放冲版水,要求整改。于是公司购买了循环机,修了专门的排水管,还把原来排水的地方堵了。大部分冲版水通过自动过滤后循环使用,少部分溢出液体通过管道排放出去,进入厂区内的污水井了。自己认为溢出的冲版水经过了净化过滤,应该没有危害,就没有在意。每个月自己会到车间巡视三四次。最后一次巡视在2017年4月初,自己没有发现显影机管道直接连到了车间外,直到4月20日陪同环保人员检查时才发现。自己才知道罗X将显影液直接排放的事情,可能是罗X偷懒才这样做的。

25、被告人舒XX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为:XX公司是自己的哥哥舒XX在1991年成立的,2008年更名为四川XX印务有限公司,主要业务是印刷中小学生的课本,2008年5月,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自己。自己是股东,负责在外联系业务;舒XX是总经理,负责管理公司的全面工作;刘XX是厂长,主管生产;公司有50多个工人,罗X负责操作CTP显影机和收集显影液等工作。显影产生的显影液含有有害物质,所以要收集在专门的塑料桶内,有专门的公司回收处理。合同是舒XX和回收公司签的,自己不知道具体情况。2017年2月之前,公司对显影液进行了正常的回收处理,但是由于认识上的误差,没有回收冲洗显影版的水。2017年1月环保检查,发现公司的排水有问题;2月发现公司没有回收冲洗显影版的水,所以公司找四川省物资公司购买了一台水循环机,对冲版水进行净化和过滤。自己找人在车间外面挖了一个水池,与厂里的污水沟连接,并在CTP车间的墙上打了孔,用来安装循环机的管道。显影液是要回收的,可能是操作工人罗X偷懒将显影液直接排出去了,自己对此事并不知情。

被告人舒XX能够辨认出被告人罗X、舒XX、刘XX。

26、被告人刘XX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为:自己自1993年进入XX公司任生产厂长,主要负责生产。公司有一个车间,分为了印刷和装订两个片区。印刷冲版在单独的房间内,由罗X负责。罗X的工作是自己安排的。客户将文件传给罗X后,罗X将数据转至金属版上曝光,不要的地方就用水清洗,冲版水经循环机处理后排出。CTP机要使用显影液,显影液是有毒有害的化学品不能直接排放,剩下的和废旧的显影液通过CTP机器上的管道排出后要用专门的回收桶回收,再交给专门的公司回收处理。2017年1月至2月期间,环保部门来检查时发现XX公司未安装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废水和生产废水通过一条管子流走,要求整改。于是舒XX找人修了水池、堵死了雨水井的排污口,还买了循环机。按照公司规定,显影液是要回收的,但是罗X偷懒,将回收显影液的管子插到新修池子内直接排放。

被告人刘XX能够辨认出被告人舒XX、舒XX、罗X。

27、被告人罗X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为:自己是XX公司的工人,在CTP车间工作。2015年上半年,公司购买了恒宇冲版机,一直都是自己在操作。自己的平时的工作是厂长刘XX安排的,舒XX和经理舒XX有时候也会到车间查看。2017年2月,环保检查发现CTP显影机中的两条软管由一根管子联通后直接排放。经过整改,公司专门买了一台水循环机,将CTP机的管子和循环机的排出物通过墙上的孔排放到墙外的排污池子里。通过CTP房墙孔穿过的管子有四根,一根是正常排放循环水的,一根是排放多余的循环水的,一根用来换药水,一根用来排放多余的显影液。按照规定,后两根管子都应该排到桶里,但因为当天的排放量小,自己就直接排放到外面的水池了。后两根管子是案发当日插上的,之前没有。舒XX和刘XX到车间中看见自己将CTP排出物直接排放到池子内也没有阻止。

被告人罗X能够辨认出被告人舒XX、舒XX、刘XX。

28、四被告人户籍信息。证实四被告人的身份情况,犯罪时已满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四川XX印务有限公司在生产印刷过程中,利用排放生产污水的管道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含有显影剂的冲版水及废显影液,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经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罗X作为直接排放有毒物质的行为人,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XX、舒XX、刘XX作为XX公司负直接负责的主要管理人员,明知上述排放行为而不予制止,亦应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四川XX印务有限公司和四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单位及四被告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当庭认罪,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本案中排放含有显影液的冲版水的管道是否属于暗管的意见,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的“暗管”属于列举性规定,重点在于是否属于逃避监管的方式进行排放,虽然本案中排放有毒的物质的管道并非专门为了排放显影液而修建的,但是XX公司利用该管道进行排放显影液,使得该排放行为不易被发现,客观上属于逃避监管行为,因此应当认定为暗管,故该意见不予采信;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没有证据证实本案中的显影液就是《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的显影剂的意见,本院认为,该事实属于免证事实,显影剂和显影液虽然名称有差异,但是不含有显影剂的显影液不能称其为显影液,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信;关于辩护人提出的XX公司及被告人舒XX、舒XX、刘XX对排放显影液的行为不知情、XX公司和被告人舒XX、舒XX、刘XX均不应承担刑事责任的意见,本院认为,明知分为明确知道和应当知道,结合案发现场情况和三被告人的工作职责以及被告人罗X和被告人舒XX、舒XX、刘XX的供述,可以确认三被告人作为XX公司的管理者,对被告人罗X利用水循环机排水管道直接排放废显影液和含有废显影液的冲版水的行为应当知道,在明知该不法行为而放任不管,属于间接故意,故四川XX印务有限公司应当承担责任,被告人舒XX、舒XX、刘XX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对于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信。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其他从轻处罚的意见,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结合被告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四名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本院决定对四名被告人适用缓刑。据此,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生态环境,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四川XX印务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舒XX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舒XX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刘XX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罗X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六、扣押在案的物品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李柏良律师,律师行业从业十二年。出生于法律世家,家族法律从业三十年以上。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擅长民商事诉讼、刑事辩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0120********37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工程建筑、经济犯罪、公司法、法律顾问